并購重組項目財務顧問執業質量評級方案(試行)
發文機關: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2013.09.13 |
生效日期: |
2013.09.13 |
時效性: |
現行有效 |
并購重組項目財務顧問執業質量評級方案(試行)
為切實做好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基礎工作,督促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現制定并購重組項目財務顧問執業質量評級方案,評級結果作為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能力評價的依據之一。
本方案適用于單個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項目財務顧問的評級。前述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項目包括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資產購買及出售、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多家中介機構在一宗交易中聯合擔任財務顧問時,評級對象為牽頭財務顧問;多家中介機構在一宗交易中分別擔任交易雙方財務顧問時,應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分別評級。
(二)重組申請同時符合第1-5項條件或具備第6項條件時,評級為A:
2.申請文件法律適用準確,財務顧問對重要事項發表意見全面、明確、適當;
3.財務顧問對會計處理及評估方法恰當地發表了意見,與會計師或評估師的判斷存在不一致時,充分分析了不同處理方式或方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6.方案具有重大創新,對市場及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具有借鑒意義。
3.會計處理或評估方法存在重大不恰當,財務顧問未提示或揭示風險;
5.申報文件存在多處錯誤、遺漏或前后不一致等未勤勉盡責情形;
6.重組申請審核期間,財務顧問知悉上市公司或標的資產發生影響本次重組或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時,未及時向我會報告;
信息來源: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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